办理时限:1个半月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长审批时限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
烟草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办证程序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市区主要街道烟草零售网点两店同侧距离不少于30米,非主要街道两店边临间隔不少于30米,郊区或农村可适当放宽);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流程:1、行政审批中心烟草窗口受理;2、专卖所专卖管理人员现场勘验;3、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核审批,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4、制作、发证由行政审批中心烟草窗口统一办理。
所需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方位图
1、申请
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
(一)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二)可以登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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