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恶意降低缴费基数,劳动者应该怎样来维权呢?企业邦带您看一看。
劳动者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有核对权
每年度申报劳动者社保“新年度基数”的时候,虽然由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义务主体,但也要求“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对于年度社保基数变更有着核对的权利。
若在新年度基数申报时,对于用人单位申报的数字有异议时,劳动者有权利提出异议。
若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给劳动者核对的义务,或不接受劳动者合理合法的异议,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属于恶意降低劳动者的缴费基数。
缴纳社保基数具有法定标准,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所以社保缴费基数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具有规避强制性法定义务的嫌疑。
恶意降低缴费基数,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的解除权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应当以用人单位恶意为前提。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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