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规要求,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四.注销的操作方式
(一)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规定: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三.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对于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歇业的;
2.医疗机构因合并而终止的;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
4.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5.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
6.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7.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注销的操作方式
1.公告
以公告的形式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责令医疗机构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2.行政审批窗口实施注销。
行政审批窗口按照行政机关的公告要求实施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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