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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医疗美容机构资质
发布时间:2019-04-15 1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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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 床位  应同时设有手术台2张以上,美容床4张以上,观察床位4张以上。

(二) 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医疗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科室。可设麻醉科、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配置 ;

(一) 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三)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5名。

(四)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五)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

(六)护士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七)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八)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 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四)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五) 每室应独立。     

五、 医疗设备;

(一) 应备设备; 

1. 医疗美容外科  简易呼吸器、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自动血压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 、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X光牙片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或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或激光脱毛仪或激光除皱仪)至少2种以上、光子治疗仪或射频治疗仪之一、电离子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之一、 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其他  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无影灯、毒麻药品保险柜、器械柜、洗手设施。

5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观察床每床单元应备设备

床 1张; 床垫 1.3条; 床褥 1.3条 ;枕芯 2个 ;被芯 1.3条 ;大单 3条 ;枕套 4个 ;被套 3条 ;病员服 3套; 床旁桌 1个; 床旁椅(凳)  1个; 暖水瓶 1个 ;体温计 1.1个; 输液架(或吊轨)  0.6个; 电源插座 1个; 隔离布帘(或屏风)  1套 ;过床桌 1个; 床头牌  1张;床头照明灯 1个; 呼叫装置 1个;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0.5套;     

六、规章制度;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理人员职责规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门诊部的正常运营。      

八、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门诊部,其基本标准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配置要求执行:      

(一)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

 1 、不设美容床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观察床3张。

3 、人员配置

(1) 每观察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

(2)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美容外科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4) 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麻醉专业医师。

(二)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

1、不设手术台、美容床和观察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3张。

3、人员配置:

(1) 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2.5名。       

(2) 口腔专业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三)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1、不设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应至少设有手术台1张,美容床4张,观察床2张。

3、人员配置 (1)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皮肤科专业主诊医师。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医疗美容门诊部开设二个美容专业应依照各个专业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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