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可申请办理。投资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国外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外资金融机构);
属于境外投资办学、医疗、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4、企业完税凭证(提交时须通过网上核查);
5、投资者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供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其他投资者的,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的的商户登记文件。
6、机动车登记文件;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应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需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需提供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7、驾驶人证件;
属香港或澳门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属外国公民的,提交外国《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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