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SFC 证监会牌照
了解香港监管法规与机构
证监会负责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包括市场参与者的发牌和证券发售的监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每一持牌机构只需单一牌照以进行不同种类的受规管活动(只可进行该单一活动并从事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公司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十项受规管活动是︰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上述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5.
机构可获发牌从事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但该机构执行的不同职能之间须有充份的划分、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其他妨碍持牌人执行多种职务的监管性规定(例如,虽然《证券及期货条例》容许以单一牌照进行多项受规管活动,但香港的证券交易及期货交易参与者目前只需从事一项业务;而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获认可的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 即获证监会授权向公众销售的基金 — 的基金经理必须主要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为了取得证监会牌照,机构将需要任命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监督各项已获发牌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且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为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机构已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董事(称之为执行董事)。每一位以个体身份形式出现的执行董事必须获证监会认可为负责人员。尽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为不同活动的负责人员,此类人士必须能胜任工作,并在机构中有足够的权力以执行各项活动。此外,负责人员的多重职务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保密的事宜。相关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可时刻监督各项活动,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机构属提供零售服务之股票或期货经纪,则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将须居住于香港。
任何代表机构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将被要求获发牌为该机构的持牌代表。任何个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获发牌的适当人选,且该牌照的发出将不会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获发牌的代表可获认可为一个以上持牌机构的代表。
在申请牌照时,亦需呈交一份批准机构使用其处所以保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需要的档案或文件的申请书。
除非申请人符合以下各项使证监会信纳的条件,否则证监会将拒绝发放牌照以进行受规管活动︰
▪ 有关申请人是获发牌照的适当人选;
▪ 如获发牌,有关申请人将遵守财政资源规则;及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附属法规,如有需要,需确保遵守证监会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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