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口岸:
1. 境外投资者到我省投资,3年内(含申办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人民币以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办理1辆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2. 累计纳税额达50万人民币以上,准予办理第2辆;
3. 累计纳税额达100万人民币以上,准予办理第3辆。
4. 已申请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港澳商务车辆的境外投资者,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5. 投资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所需材料:
1.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申请表》
2. 属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3. 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及中国银监会批文(外资金融机构);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5. 企业完税凭证(提交时须通过网上核查);
6. 投资者登记文件: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 机动车登记文件: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机动车登记文件》。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应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字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9. 驾驶人证件:属香港或澳门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身份证》,港澳驾驶执照,内地驾驶证;
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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