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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11-11 16:03:10

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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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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