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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办医院条件
发布时间:2019-11-11 16:50:49

最新开办医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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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出台的《 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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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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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1、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2、人员,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3、房屋:

4、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每室必须独立。

 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版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3、药品: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5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急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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