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变更公证文书用于北京如何办理加章转递手续
香港公司文件拿到香港之外使用,需要办理香港文书公证认证手续,但是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分为拿到中国使用,和中国以外使用。详情如下: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若是香港文书要在除国内以外的国家使用,那香港公证认证流程为
1、文件送往属于海牙公约国家,公证认证流程为
香港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再将公证过的文书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即可
2、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国,但在香港有领事馆,那文书公证认证流程为
将文书进行上述两部公证认证后送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即可。
3、文件使用国非海牙公约国,但在香港有领事馆,那文书公证认证流程为
将文书进行1中的公证认证后,需将认证文书送往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
然后再将认证过的文书送往文件使用国驻北京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四步公证认证后的香港文书即可以在该国正常使用。
香港公司文书中国使用,必须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公司证书类公证
(1)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
(3)公司章程
(4)成立公司全套文件(表格D1、D3、R1或NC1A)
(5)改股、增资、改名档(如未有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可不必理会)
(6)公司大事记录册
(7)公司商业或经济贸易投资合同、单据,物业证明等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现有一家香港公司的文件要拿到国外去使用,需要对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AR1、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拿到国际上使用的文件原则上是要求提供原件的,经过跟公证人确认公司文件和签字文件要分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不能做在一份公证书里。
香港公司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原件公证人需要去申请核证副本。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不需要董事过去面签,但是需要香港公司董事签字盖章后把原件递交到香港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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