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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医疗机构提交材料与流程
发布时间:2019-12-11 12:11:15

深圳申请医疗机构提交材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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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开医疗机构申请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诊所所需材料:

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场所的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房产证复印件;

2、二次消防: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

5、医疗废物的处理情;

6、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

7、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需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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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急诊室、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8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0万元。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针灸科(或推拿科)为必设科室;中医外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骨伤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必设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X光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中医医师,急诊科、中医内科、中医妇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中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少于5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设手术室的,应位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室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分开设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心电图、酶标仪、酶标洗板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供应室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
  (二)药房应配备能满足临床药学任务需要的相应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性病、医疗美容、计划生育手术、精神病等医疗项目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5个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急诊室、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为必设科室;中西医结合儿科、眼科、耳鼻喉科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隔离室。
  (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急诊科、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为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200平方米(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手术室处于门诊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手术室使用面积至少达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
  (七)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八)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九)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除颤器、呼吸机、麻醉机、B超、酶标仪、酶标洗板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电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
  红外线治疗仪、中药汽疗仪、中药熏蒸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钾钠氯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粘度仪、分光光度计、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300MA以上X光机及配套设备、离心机。
  (二)药房应配备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等诊疗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牙椅
  至少有牙科综合治疗椅6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不设分科,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台牙科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6名口腔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牙科治疗椅超过6台的,每增设1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执业医师。
  (五)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至少有2名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100(基础面积)+ 牙椅数×50(平方米)。
  (三)每台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相对隔开。
  (四)门诊部的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材料应易于清洗消毒,各诊室相互独立,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药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八)检验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全景X光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有开展血常规,出凝血时间的检验设备。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医疗美容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台,观察床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台手术床平均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
  (六)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七)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诊室每张美容治疗床、牙科每台综合治疗椅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地面应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布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有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配备相应的手术设备。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八)药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九)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电凝器、电动吸引器、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纹眉机、激光治疗机、电冰箱、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基本标准 、护理技术操作基本标准 、感染管理基本标准 、消毒技术基本标准 ,并成册可用。
  八、符合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中医专科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1个或若干个相关的一级科目,下设3个以上二级科目或专业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中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设医疗质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职称以上医师负责。
  二、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5名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所有护士均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 = 200(基础面积)+ 临床科室数×60平方米。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中、西药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其它业务按要求另行设置。
  (八)检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临床诊疗设备:氧气瓶、呼吸机、B超、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紫外线灯等。
  红外线治疗仪、中药汽疗仪、中药熏蒸机。中药熏蒸治疗仪、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
  检验设备: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恒温箱、显微镜、电冰箱、离心机。
  (二)药房应配备与承担药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诊疗设备。
  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性病、医疗美容、精神病等诊疗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七、门诊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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