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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8:44

医疗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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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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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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