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荐股真诈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收我服务费亏损惨重!可以维权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法吗?股票投资顾问合法吗?股票投顾公司合法吗?投顾公司合法吗?炒股签约投资顾问靠谱吗?投资咨询公司推荐股票合法么?炒股签约投资顾问靠谱吗?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靠谱吗?投顾公司推荐的股票靠谱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利用股票投顾服务费行骗怎么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老师故意带我做亏怎么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平台股票亏损怎么办?
不论你是在大宗商品,黄金、外汇、恒指、A50指数、期货、现货、期权、HK50、沪深300、上证ETF、大宗商品、微交易、商城、股票投顾等亏损都可以来找我们。今天就陈冰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疑惑。如果不幸遇到下面案例的经历,不要迟疑,赶紧联系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你的损失。
▋被投顾公司诈骗缴纳高额会员费案例:
喊单品种:股票投顾,股票服务费,股票会员费
喊单方式:群喊单,一对一指导
爆料者:律令证法LLWQ112
前段时间,有个自称是某证券公司的业务员打我电话,说是免费推荐股票,由于我自己也在炒股,就添加了对方微信,后面把我拉到一个股票交流群,群里面每天都宣传大涨的牛股,说都是他们的交费会员提前买进去的,观察了2个多月,每天都是一样的大涨,在跟业务员小童电话多次沟通后,保证说赚回肯定没问题的,说不是看到了么基本每天都有涨停的票,然后我交了52800元服务费开始签合同,但是说因为答应我的是不合规的,所以教我怎么说假话来应付合规电话,就发了怎么回答合规电话的答案给我让我照着回答,让我说没有承诺收益,还让我虚报资产有25万元以上。
之后接下来操作让我彻底懵了,之前每天在群里发牛股的老师变得没有票了,也不积极了,偶尔给出的票都很一般,好几天才一个票还是亏损的,群里面给的票却还是大涨,问是怎么回事,要么说是发给了更高级会员,我说我不想升级。接下来的事情让我难以接受,老师不理我,业务员也不回复我消息,感觉自己被骗。
▋案件处理结果:
收到这位投资者的委托后,查明他实际所缴费的投顾公司严重违规违法,通过塑造虚拟股票分析师,推荐股票,诱导投资者缴纳高额会费之后消失。在经过缜密调查和前期准备后与该平台取得了联系,经过我司出面采取强制措施后,平台退还了投资者的损失。
▋以免费荐股吸引投资者,“高端指导”需上万元会费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不管是通过抖音、微博或是微信、QQ、电话等方式“作战”,这些荐股者、荐股群都有着几乎相同的套路。
通常来说,由一位自称炒股专家的人公开表示,自己在某时建议所有人清仓、减仓或增持某股票,听从自己建议的人都获得了数量不低的收益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展示“妙手回春”的“超能力”后,炒股专家会附上自己的微信或QQ号码,请对股票有兴趣的投资者移步加微信或QQ进行深度的股票投资心得交流。“大数据诊股”、“免费提供专家指导”等类似的宣传语会被用来吸引投资者注意。
我们以投资者名义加入了几个号称免费看股的QQ群、微信群后发现,不管哪种群里都有自称“老师”“专家”“资深投顾”“首席分析师”的人,他们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向投资者进行荐股。但是这些打着“免费荐股”名义的股票交流群,如果投资者想要得到更高端、更深入的指导,有的起码要花费12000元至25000元的会员费用。
在一个拥有1944个群员、名为“牛股XX大师群”的QQ群中,其群公告明确表示,会员体验群收体验会员会费一个月1000元,高级群收半年会员会费18000元,高级群收一年会员会费25000元。除了图谋高额的会员费用,有的荐股者则看中了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的影响,意图借此来操纵市场,牟取非法交易。
▲律令证法告知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非法互联网外易风险的提示》称,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简而言之,不合规的投资亏损资金可通过法律维权追回!
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你我都是普通人,谁也不是天选之子,哪有那么多一夜暴富的好事。投资可以,但一定要理性,认清投资平台的合法合规性,切忌贪婪!如果你的情况和上面类似,建议你赶紧停下来!当发现自己被骗的时候,第一时间不是等待,不是听信任何谣言,不要被吓唬,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冷静的收集好被騙证据,在第一时间抓住问题的关键!才能最快的挽回损失!希望能通过此文章对那些在期权市场亏损了或者被骗的朋友有所帮助!
希望能通过此文章对那些在投资市场亏损了或者被骗的朋友有所帮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守住自己的血汗钱,维权路上你我风雨同舟!
撰稿人:律令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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