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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一家民营医院整体转让
发布时间:2022-07-09 1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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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一家民营医院整体转让

民营医院的诞生和逐步发展对公立医院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有近1500所民营医院。上个世纪80年代,民营医院已经在中国医疗行业中出现。但中国民营医院真正大规模的发展,是在2001年以后。

  由于中国对医院实行国有管理,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理,而民营医院的建立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建立,但卫生部门出于对公立医院的保护,在审批时对民营医院卡得很严,民营医院在这样的环境下,很难得到发展。2001年9月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开始在社会上大量出现。

  民营医院的出现,对于患者来说,结束了过去只能去公立医院看病的单一服务模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能满足不同的需求。对国家来说,减少了国家对医疗卫生投入的负担。

申办医疗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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