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立基金会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深圳成立基金会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深圳成立基金会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基金会名称需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2004年第26号),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
1.原始基金捐赠证明
2.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5.基金会理事、监事登记备案表
6.基金会原始基金验资报告
7.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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