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振兴,合伙企业因其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灵活的特点,备受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追捧。纵观历年趋势,合伙企业的主要内核,更是从生产经营主体,向着股权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着。本文小编从税务角度,向大家普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相关纳税规定。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并不需要就企业经营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后税”怎么“先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先分后税”自然人合伙人如何“后税”?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怎么办?快回到上一个问题看怎么分!),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股息是也是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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