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有关规定,针对目前能够提供为婴幼儿服务的社会照护机构很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做好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深圳市卫健委制定了《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以下是深圳托育机构备案申请所需的材料条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 范围为“托育服务”。
2.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宜 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托育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 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
2.保育员需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育婴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保健员需提供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保安员需提供《保安员证》。
5.机构内所有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 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019年是托育服务的元年,2019年之前登记的企业数量增长平缓,但是2019年到2020年,企业的登记数、注册数明显增加,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自1月8号上线以来,截至10月26日,备案的企业已有5167家,这些企业都是明确有提供托育服务的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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