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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天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1-10 14:15:17

代办天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影视审批


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天津影视公司注册审批登记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这个主要有企业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根据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注册影视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300万,文广局办理。

 

(一)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二)有与开展广播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1.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无犯罪纪录;

3.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用工合同复印件,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班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书。


(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有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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