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服务分类: 设立变更 - 其他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二)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文件
注: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项目时,涉及环保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的企业,在报送文件时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填报有关信息。(文件依据:1.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2.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五、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资管理处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邮编:100164)办理电话: 87211740 、 8721174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标准:
标准: |
复审:
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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