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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立基金会的基本材料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02 18:47:56


一、成立基金会的基本材料和条件:

      1、成立申请表;

      2、章程草案;

      3、验资正明和住所正明;

      4、理事名单、身分正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二、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四、成立基金会需注意事项

      1、办基金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基金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李小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二区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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