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补证、注销。
三、法规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五、备案材料
(一)提交材料
各地提交方式由各备案单位拟定。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备案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正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正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正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正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注销
依申请注销,申请人(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正明复印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
4.补证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正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正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七、备案时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一到两星期出结果。
八、备案文书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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