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我校参与组织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
学员对象
1. 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2. 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
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 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课程收益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课程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劳动合同管理;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6、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报考条件
一级报考条件: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政策补贴
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精神,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补贴10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补贴1200元/(申请办法详见相关文件)。
考试形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颁发证书
通过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还可以凭证书走技能入户方式申请落户广州。社保要求至少要一年;
报名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单位工作证明、广东省职业技能申请表、大一寸白底相片3张,电子照片一份(大小为40k内容,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联系人:培贤冯老师V--SVITAS09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2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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