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防火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
1、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单独设置;
3、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当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4、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Ps:“其他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单独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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