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效益,提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为目的,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对我市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 认定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二章 《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种类型。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标准,掌握有关环境保护业务技术。
第七条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申请一个专业类别具备不少于5名具有环保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至少3人以上,每增加一个专业类别需增加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名。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另增加1名环保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三)符合当年资格证书年审丙级升乙级的条件,经年审专家组现场考察建议升级,经监管部门证实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增加2名环保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三)符合当年资格证书年审乙级升甲级的条件,经年审专家组现场考察建议升级,经监管部门证实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在册正式员工,在申请单位连续购买社保达3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证书》的核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环保产业协会对受理的申请,会同市环保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证书》并公布;
市环保产业协会在接到企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认证的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对不予发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持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产业证书的单位,在本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应到市环保产业协会登记备案。
不符合上款条件的外地单位,不得来本市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但确因工程技术需要,经批准后,可承接单项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本市可与其他城市互相承认环境保护产业资格。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持有《证书》的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市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市环保产业协会交回《证书》,经重新审核后,发给新《证书》;
(二)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向市环保产业协会交回《证书》;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市环保产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章 《证书》的年审
第十七条 《证书》每两年年审一次,持证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市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年审申请,逾期未提出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年审的单位必须填写《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年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持证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交回《证书》副本。
第十九条 年审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工程业绩;
(二)企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工程验收合格率;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年审合格标准的甲、乙类资格证书的单位作降级处理,不符合年审合格标准的丙类资格证书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到要求的,注销《证书》。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格证书单位必须与市环保产业协会签订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300万元及以下);持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 持有《证书》的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照获准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环境保护技术工程项目;
(二)承接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合同应报市环保产业协会备案;
(三)不得涂改《证书》或以任何方式将《证书》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在承接工程项目后,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证书》的单位;
(五)在承接环保工程的过程中,禁止不正当竞争;
(六)应配合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环境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持有《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接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市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资格证书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格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
(五)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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