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池。
1、设置要求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 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mm(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 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 m³时,应设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取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Ps:水泵集合器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2、容积计算
(1)水池的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h计算;
(2)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 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 m³。
(3)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技术措施;
②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③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④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 m³时,宜设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⑤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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