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一)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左右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2)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的值的1.3倍确定;
(3)开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的值的1.3倍确定;
(4)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当民用建筑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
(三)不同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 7.5 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18L/ (min .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
(2)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 7.5 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20L/ (min .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
(3)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采用货架储存的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 7.5 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22L/ (min .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
(4)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采用堆垛储存的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40 ㎡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
(四)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火灾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头强度不应低于6L/(min.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五)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Ps: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 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应采用1 L/(s.m)。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 L/(s.m);喷头的设置应确保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六)持续喷水时间
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另有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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