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一般规定
储存装置规定: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宜为-10℃~50℃;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管道连接时,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应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验证或测定。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MPa±0.25MPa(表压);
(2)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950kg/m³时,应为7.0MPa±0.35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1120kg/m³时,应为8.4MPa±0.42MPa(表压);
(3)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MPa±0.50MPa(表压)。
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无缝容器;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1)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应为20.7MPa±1.0MPa(表压);
(2)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应为27.6MPa±1.4MPa(表压)。
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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