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4)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独资医院、门诊部、诊所的,须取得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6.《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卫医发〔2007〕303号)第七点;
8.《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第五点;
9.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
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17〕15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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