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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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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