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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3-28 16:41:02

01

发布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2

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03

申报条件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04

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2、落户地址材料。包括落户到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地址等材料。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2、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对异地核发的证书须提供申请人在证书核发地的社保缴费证明。

4、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抚养权不归属申请人本人或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

05

有关说明

(一)关于申请表的问题。《广州市引进人才申请表》无须再扫描上传系统,而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打印后由用人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二)关于在职或就业记录材料。若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还须补充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三)关于婚姻登记材料的问题。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须提供婚姻登记材料。

(四)关于职称的问题。职称是指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各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明确的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波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特殊性专业评委会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提交国家人社部的相关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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