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热点问题解答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我们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统一小规模标准带来的政策红利。
Q1
一、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所属期申报后,仍有期末留底税额5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答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Q2
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Q3
三、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手上的税控设备如何处理?
答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手上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注意要及时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Q4
四、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发票月领票数量。
Q5
五、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Q6
六、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开具?
答
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A,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发现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针对3月15日的业务,先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先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6%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先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3%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Q7
七、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例: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A,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针对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A需要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针对3月15日的业务,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Q8
八、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其他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Q9
九、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
针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选择确认。选择确认之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针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仍可继续申请稽核比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稽核比对相符的,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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