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医院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医疗机构设立步骤:核名---选址---核址---立项---筹建---消防---环保---卫生---验收---发证
一、医疗机构设立条件为:
1、人员要求:至少需主治(或以上)医师1名和护士1名,某些省市要求必须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
2、地址要求: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3、资金要求: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营。
二、更多细节:
具体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小组意见作出决定,合格的发证。
三、设立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5、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资质条件);
6、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和协议书;
7、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9、涉及联合重组需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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