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审核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审核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审核事项,设定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一、申请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二、办理材料
1、设置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省、市、区卫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注册登记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请按下列目录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5)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药品种类清单;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9)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须出示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10)从业人员未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材料;
(11)器械清单;
(12)省、市卫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所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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