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以及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受理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8、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提供街镇乡或国土、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属租用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
9、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
10、《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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