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的医疗许可证办理流程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出资以营利性机构为主导所办立的卫生机构;也有少数为非营利机构,享受政府补助。上个世纪80年代,民营医院已经在中国医疗行业中出现。但中国民营医院真正大规模的发展,是在2001年以后。
在国家的政策以及市场利好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民营医疗得到快速发展。截止到至2018年9月底,全国民营医院数量达20011个,公立医院为12109个,是公立医院的1.65倍。
一.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三. 许可的类型:
1.注册登记
2.变更
3.校验:3年/次(100张床位以上)或1年/次(100张床位以下)
4.注销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五. 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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