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综合门诊部要求标准
一、综合门诊部具备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流程:核名→申请→受理→审查→现场评审→审批→发证
二、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
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10、仪器、设备清单;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11、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
12、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注: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一份。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3、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4、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1、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2、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3、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2、至少有5名护士;
3、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1、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3、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2、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1、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3、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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