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条件要求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条件要求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从国家层面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调整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我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政策,也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做出必要的调整。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 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 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 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 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医学教1年以上,或在三甲公立医院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5、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可以直接从事医疗美容 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但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称主诊医师是指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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