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行政辖区内县级审批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对应的医疗执业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17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26、27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其他有数量限制,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通过审查;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通过审查;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通过审查;
(五)拟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通过审查;
(六)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符合《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规定;
(七)执业人员通过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
(八)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九)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十)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十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26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含科室分布在内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7、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聘用证明(诊所、医务室、卫生室至少要有一名护士,中医诊所要有一名中药剂师)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的提供药品种类清单(原件1 份);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章的书面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任命书、事业单位法人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 份);
(3)、科室变更:应提供增设科室名称、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增设科室医务人员名单、职称及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延续
1、《医疗机构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复印件1份);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原件1份);
5、上一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上一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四)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原件1份;
4、医师、护士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5、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原件1份;
6、聘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原件1份;
7、校验期内登记机关予以卫生和计生行政处罚、量化分级管理评审扣分情况及整改报告原件1份;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请使用A4纸提交)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24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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