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许可证办理条件流程
医疗许可证办理条件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许可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护 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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