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卫计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置1到4个诊疗科目。根据《设置标准》,诊所的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另外,还至少要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本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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