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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公告》还明确了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等相关内容。《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政策要点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 -明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政策要点
《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并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具体内容包括关于"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开具流程、效力说明和关于证明截至时点的说明等。《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
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政策要点
《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 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佟玉兴
制图:刘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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