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能审批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省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医疗机构不能审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2)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3)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4)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5)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7)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8)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9)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1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设置不设床位或设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100张床位);
3. 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 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 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报告书(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复印件,1份);
4.选址报告(纸质版原件,1份);
5.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纸质版复印件,1份);
6.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生产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及标注尺寸的诊疗场所平面图(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纸质版,复印件1份);
8.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报告书(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复印件,1份);
4.选址报告(纸质版原件,1份);
5.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纸质版复印件,1份);
6.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生产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及标注尺寸的诊疗场所平面图(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纸质版,复印件1份);
8.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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