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资格介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中“消控值班人员必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培养出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知识的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依国务院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与原劳动部6号令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的考试。
二、培训对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职业技能培训,采用全国统一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系列统编教材。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个部分,理论课程主要学习燃烧基础、危险化学品、消防水力、电气防火、建筑消防基础、消防安全检查、初起火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技能操作主要培训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各种建筑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内容。
四、报名条件:
1、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具有消防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且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持消防安全管理员省级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五、证书颁发:
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
六、学校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元埔大厦
即地铁5号环中线民治地铁站D出口 (正对面)
附近公交站:(民治)沙元埔公交站、民康路口公交站
工作时间:上午9:00--晚上21:00(周末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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