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安全主任现在统一更名为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分级别。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两个不同的证书,学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考。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核人员范围:
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下四类从业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三)安全总监;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遵循自愿的原则参加考核。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
2、能提供报考所需的资料。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核科目及题型:
(一)设理论考试一个科目,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满 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二)采用标准化题型,包括单选题和判断题。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期安排:
每期考核只须报考一次,初考有两次考核机会,每次考试时间为60分钟,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再次考核;初考的两次考核均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有两次考核机会,每次考试时间为60分钟,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再次考核。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考核报名资料:
1.近期彩色白底免冠1寸照片电子版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培训对象:
我市工业和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以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经济及生产活动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和生产工作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依法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培训要求:
1.培训对象的首次培训教学总学时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采用国家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训。
4.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培训内容:
1.总体范围
2.初始教育内容
3.每年再培训内容
培训课程:
(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本:《现代安全管理原理》、《现代安全管理事务》;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授课内容:本专业学习、考试分为“知识”和“专业知识”二部分。
(3)、知识内容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行为管理、事故的预防、风险管理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组织机构的组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伤保险。
(4)、专业知识内容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概述、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有害因素(热湿、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的防治管理。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证书核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采用电子版证书形式,不再发放实体证书。考完试即刻出成绩;合格者,考完试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颁发证书。
报考费用。现在报名有活动,详情咨询招生老师:刘老师,包含培训费、书本费、报考费;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证书颁发机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工作职责:
(一)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五)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六)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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