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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口腔诊所转让
发布时间:2022-10-21 1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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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口腔诊所转让

转让重庆市正在营业中的口腔诊所,牙科周围小区人口众多,门面非常醒目,市中心位置,设有四诊室,设备齐全,件齐全,放射也齐全,目前月流水稳定,因人另有发展,无法管理,转给热爱口腔事业的人,保接手就赚。价格优惠,欲购从速。欢迎考察,非诚勿扰。

口腔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重庆开口腔诊所的话必须要的条件是:

(1)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2)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3)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4)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5)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7)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8)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9)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三、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

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四、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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