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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诊所申办条件
发布时间:2020-06-16 20:26:15

牙科诊所申办条件

随着居民消费升级,我国口腔医疗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牙种植和正畸业务是口腔医疗行业的发展亮点,这两个板块不仅盈利水平高,而且增长空间大。伴随着牙种植和正畸业务的发展,医生和患者对牙科影像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口腔CT机未来将启动新一轮的设备升级。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一批大型连锁牙科企业在当地形成垄断地位。他们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以品牌意识代替牙医业务水品水平的影响,主要面对高收入人群,占有高端市场。而且连锁店的数量会急剧增加,同时介入材料器械的生产、专业培训、义齿加工、商品物流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获得最大的利润。并且可能介入行业主流,在主流行业的论坛上出现自己的声音,影响到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制订。

牙科诊所个体开业申办手续

开办诊所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申请手续。据我们所知,每个省市,每个城市甚至同一城市中的不同地区制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会有所不同,但只是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向大家介绍一下新设立医疗机构的法规要求和申办程序:

法规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在城市开设口腔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本市户籍。

牙科诊所申请程序:

申办牙科诊所人需先到卫生局咨询,领取相关表格(或者从网上下载表格),然后根据要求提交以下14类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2、《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依据卫医发[2000]233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6、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7、拟设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或租凭房屋协议书(标明可使用面积、用途及期限等)及注册地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款发票复印件(要复印清晰)。

8、设置人的毕业证、学历证、职称、本市户口和身份证;负责人的毕业证,学历证、职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退休证或档案存放人才中心的证明、本市户口和身份证。

9、 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出具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证明。

10、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三个月)。

11、制订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12、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的简历及非国家公务员的证明(可由现任职单位开具)。

1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命书(由投资人签字确认)。

14、 负责人档案证明(人才市场证明最佳)及职称证(应是由相关卫生局评审委员会颁发的)。

牙科诊所申办标准:

1、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

2、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3、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4、因分立或者合并,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 设医疗机构的筹建人申请;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被开除公职或擅离公职的医务人员(依据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我们能帮医院筹备创办做哪些事务:

代办筹建诊所门诊部医院医院执业许可证,提供医院的筹建和开业前的准备:申请设置批准书,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整合、可性行分析、项目优化调整、专业文书编写、选址调研、图纸设计、资质获取、材料整理、装修的审批、设计、资质和工商办理、医师注册等,完成装修和购买设备,消防环评,医院执业许可证等服务,以及公共关系管理服务。

服务项目(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组合服务内容)

各类诊所、门诊部、医院,包括:口腔、医疗美容、中医门诊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口腔、美容、肿瘤、康复、护理等)、医疗影像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诊所升级门诊部、门诊部升级医院等。美容院改造成医疗美容诊所或美容门诊。

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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