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地政策
背景回顾
总体方案规定,自总体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31号通知就落实2025年前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细化规定,且将优惠起始时间由总体方案规定的6月1日向前追溯至2020年1月1日。即上述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应总体方案中的三项优惠,31号通知明确了关键执行口径:
1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
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31号通知明确了享受该优惠的两大关键条件:一是鼓励类产业;二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
(1) 如何界定“鼓励类产业”?
31号通知规定,应根据三个目录判断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相关目录在2025年内有修订的,自实施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发布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是国务院用于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共有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