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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深圳注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一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
5、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7、执行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8、资信证明 (原件一份)
9、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盗,经合体合伙人协南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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