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经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八)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市、区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另行按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执行,下同)分档奖励,其中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获得省财政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配套1亿元。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对跨国公司在深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以上奖励。鼓励各区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增资扩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九)稳定企业用地用房预期。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用地政策。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及其它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申请用地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供应用地。建立完善产业用房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大标准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力度,促进产业用房租期和租金稳定。鼓励各类持有物业主体(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 北京酒店转让
- 上海酒店转让
- 天津酒店转让
- 重庆酒店转让
- 深圳酒店转让
- 广州酒店转让
- 合肥酒店转让
- 南京酒店转让
- 苏州酒店转让
- 杭州酒店转让
- 福州酒店转让
- 厦门酒店转让
- 南昌酒店转让
- 济南酒店转让
- 太原酒店转让
- 郑州酒店转让
- 武汉酒店转让
- 长沙酒店转让
- 三亚酒店转让
- 南宁酒店转让
- 桂林酒店转让
- 昆明酒店转让
- 丽江酒店转让
- 大理酒店转让
- 贵阳酒店转让
- 成都酒店转让
- 西安酒店转让
- 兰州酒店转让
- 银川酒店转让
- 西宁酒店转让
- 拉萨酒店转让
- 沈阳酒店转让
- 长春酒店转让
- 大连酒店转让
- 东莞酒店转让
- 惠州酒店转让
- 珠海酒店转让
- 青岛酒店转让
- 海口酒店转让
- 石家庄酒店转让
- 哈尔滨酒店转让
- 呼和浩特酒店转让
- 乌鲁木齐酒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