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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流程
发布时间:2020-09-03 16:33:36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

    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网站需要办理

1、金融网站

审批机构

各市相关公安局

服务城市

全国

所需材料和流程

一、申请
1、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保卫关系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属地分县局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门户网站、电信运营商应到市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办理)。
2、申请时需携带的材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信息系统定级报告》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含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完成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还应当提交《备案表》表四及表四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1、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三、审核
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
二是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四、送达
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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